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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缪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公民身份号码3705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街道办事处**村**号,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缪某某冒充其介绍给被害人王某某谈恋爱的“雪颜”及“雪颜”的姐姐,编造“雪颜”生病需要钱等理由,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诈骗王某某80897.99元,后缪某某又以“雪颜”欠其钱为由,通过微信诈骗王某某5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其它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6497.9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莎莎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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