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7日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曾某某(另案处理) 伙同杨某甲(另案处理) 、卓某某(另案处理)、余某某(另案处理)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广场**座**楼成立成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此后由曾某某担任公司总裁,杨某甲担任公司副总裁,卓某某担任公司常务副总,余某某担任公司董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招募杨某乙(已判决)、张某甲(已判决)、敬某某( 已判决) 、刘某某(已判决) 、潘某某(已判决) 、缪某某等骨干成员,利用河北**大宗商品交易平台,通过操纵邮币卡价格走势,致使被害人损失,从而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该诈骗团伙层级清楚、分工明确,由曾某某、杨某甲、卓某某、余某某等高层以**公司名义负责与河北**大宗商品交易平台联络接洽购买邮币卡业务;敬某某担任财务总监,负责管理公司财务、结算工作;毛某某担任副总裁助理,负责管理公司行政相关工作;邓某某担任人事部负责人,负责公司人事管理工作;张某甲担任分析部经理,负责发布邮币卡上涨信息;杨某丙、李某甲等人组成操盘手团队,负责操纵邮票价格走势;杨某乙、杨某丁等人担任市场开发部区总,负责各区的管理及业务员培训;晏某某、杨某丁、刘某某、潘某某、缪某某等人担任各区下属的经理,负责管理本组业务员及指导业务员工作2016年6月以来,以曾某某、杨某甲、卓某某、余某某为首的**公司先后诱骗张某乙、白某某、李某乙、张某丙、吴某某、张某丙等人进行炒邮票投资,致使投资人亏损上百万元人民币。经初步统计,**公司诈骗被害人7000余人;经司法审计,**公司非法获利人民币5500万元;2016年8月以来,缪某某进入成都市**公司工作,先后担任该公司业务部十二区一组业务员和十二区二组销售经理并利用河北**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根据公司总经理、总监、区总等人的指示,让其管理的业务员联系客户购买邮币卡后通过操纵邮币卡价格走势,致使被害人损失,被告人缪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69067元。2019年6月7日,公安民警在遂宁市安居区王朝商务宾馆202号房间内挡获被告人缪某某。
被告人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于共同犯罪,缪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缪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具体情形,对缪某某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你院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鹏飞
检察官助理 余大志
2020年7月13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街**号**栋**单元**楼**号;电话:18683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
3.起诉书一式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电子卷宗光盘一张;视频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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