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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一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82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花园**幢**室。被告人缪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3月2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缪某某在常州市武进区**花园**幢*室家中,在二手交易平台“转转”上发布虚假出售二手电动车的信息以吸引客户,又以虚假发货、发送虚假单号等方式骗取客户信任,诱骗他人直接在转转平台确认付款或添加微信后转账支付车款、运费或定金。被告人缪某某以上述方式事实诈骗作案共7起,骗取被害人段某某、包某某等7人共计人民币9860元。案发后,被告人缪某某已退清赃款。分述如下:

1.2018年1月,被告人缪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段某某人民币1800元。

2.2018年3月12日,被告人缪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包某某儿子刘某甲人民币200元。

3.2018年6月22日、23日,被告人缪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900元。

4.2018年7月12日,被告人缪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000元。

5.2018年7月19日,被告人缪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甘某某人民币1500元。

6.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缪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400元。

7.2019年3月,被告人缪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汪某某人民币20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段某某、包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采用电信网络技术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施本案部分犯罪时,被告人缪某某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缪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雯琪

2020年4月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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