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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诉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1987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111987********,汉族,中专文化,在无锡市**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住无锡市惠山区**街道**新村****室。被告人缪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缪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缪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缪某某谎称可以帮被害人朱平办理贷款,以办理贷款需要手续费、改征信、做房产证、给银行行长送礼等为由,多次骗得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共计8520元。

案破后,被告人缪某某已退赔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情况说明、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制作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害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协议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胜兰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缪某某现在无锡市惠山区**街道**新村**号202室候审;

2.证人的名单;

3.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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