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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某诈骗案)_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92********,汉族,大专文化,靖江市**船厂员工,住靖江市**镇**村**埭**号。被告人缪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8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该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5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缪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缪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缪某某虚构“张某某”、“刘某某”身份,谎称其能帮助周某某在本市龙信御园楼盘处取得7.1折购房资格,并以购买折扣房需交纳保证金为由,骗得中介周某某及实际购房者陶某某向其转款人民币47000元。

被告人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缪某某苹果牌手机1部、华为honor手机1部以及华为honorX10手机1部,均暂存于该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扣押并拍摄的涉案手机照片等;

2.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陶某某、沈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扣押笔录、搜查笔录;

7.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微信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缪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玉龙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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