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缪某某应钱某某要求帮其购买2个冰毒,收取钱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800元,后因故未成。
同年8月下旬,被告人缪某某再次与钱某某商定,以人民币400元/个的价格向钱某某贩卖10个冰毒,该冰毒在邮寄至台州市椒江区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称重、检验,涉案毒品疑似物共净重8.73克,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同年9月28日,被告人缪某某应钱某某要求帮其购买一个冰毒,通过微信转账收取人民币300元后,联系朋友王某某(另案处理)帮助购买。该冰毒被王某某邮寄至台州市椒江区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称重、检验,涉案毒品疑似物净重0.25克,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缪某某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锦江大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用于毒品交易联系的手机一部;
2.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毒品上交清单、手机微信和支付宝截图、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钱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4.被告人缪某某及另案处理的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6.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无视毒品管理规定,三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8.73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缪某某涉嫌的第1、3节贩卖毒品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缪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盛 赞
附:
1.被告人缪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随案移送涉案手机一部(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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