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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某贩卖毒品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缪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户籍地所在地福安市**镇**村**号,现住福安市**镇**街**号。因吸食毒品,于2006年6月14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吸食毒品,于2006年6月20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因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8月26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2月12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2月27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9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18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23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缪某某在收到吸毒人员钟某某(已行政拘留)微信转入的购毒款750元后,通过联系绰号“石头”(身份不明)的贩卖人员以600元购得0.4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让“石头”将0.4克甲基苯丙胺放置在福安市城南街道新华南路华苑88号门口右边小巷子的电线杆下给钟某某捡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缪某某涉案手机一部;

2.书证: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安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证言;

4.被告人缪某某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缪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甲基苯丙胺0.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缪某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缪某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具结书,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婷婷

2020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缪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壹册100页,检察材料壹册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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