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滨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7日、8日,被告人缪某某在其位于滨海县**镇**村**组**号的家中,先后三次组织张某某、戴某甲、戴某乙等人,以麻将饼子“斗牛”的方式聚众赌博,赌资累计约15万元,并从中抽头渔利2200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2月7日下午,被告人缪某某组织张某某、戴某甲、戴某乙等人在其家中,以麻将饼子“斗牛”的方式聚众赌博,赌资约5万元,并从中抽头渔利700元。
2.2019年2月7日晚,被告人缪某某组织张某某、戴某甲、戴某乙、封彩等人在其家中,以麻将饼子“斗牛”的方式聚众赌博,赌资约5万元,并从中抽头渔利1000元。
3.2019年2月8日下午,被告人缪某某组织张某某、戴某甲、封某某、戴某乙等人在其家中,以麻将饼子“斗牛”的方式聚众赌博,赌资达5万以上,并从中抽头渔利500元。
另查明,滨海县公安局依法从被告人缪某某处扣押麻将牌40张。
被告人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滨海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戴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春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盐城市滨海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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