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55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安市**街道**小区**室,户籍在福安市**镇**村**街路**号。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12月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9月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天,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7月5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间,因害怕枪支及管制刀具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缪某某和陈某某(另案处理)一同将四把枪支(两把改装射钉枪、两把气枪)以及六把砍刀等物装入一个长方形铁盒内,开车到福安市**镇**村路边的一个活动板房处,将以上枪支等物品藏放于该活动板房底下。后因该活动板房被拆,被告人缪某某再次伙同陈某某将上述枪支及砍刀等物品转移至福安市溪尾镇缪某某的老家中存放。案发后,公安民警在被告人缪某某带领和指认下,在福安市**镇**村**街路**号缪某某的家中查获上述枪支等物品。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中两把改造的射钉枪及一把气枪可以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射钉枪两支、汽步枪两支、砍刀六把、打气筒两套、黑色机身苹果X手机一部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缪某某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证言;
4.被告人缪某某供述和辩解;
5.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宁公鉴[2018]1614号鉴定书;
6.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两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建华
2019年2月22日
附:1.被告人缪某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壹册123页,检察材料壹册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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