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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生态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缪某某,曾用名缪某甲,男,汉族,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291985********,高中文化,住福建省寿宁县**镇**路**号**镇**村**路**号;2010年3月4日,因寻衅滋事被福建省寿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4年1月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6月2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现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宁德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宁德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月26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2020年1月3日两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于2019年10月27日,12月20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3日侦查终结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3日,被告人缪某某以人民币850元的价格通过微信号为“**”的陆龟代理商(未到案)向王某某(另案处理)非法收购了一只背甲编号为“29”的苏卡达陆龟;同年10月5日,被告人缪某某再次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通过上述陆龟代理商向王某某非法收购了一只背甲编号为“36”的苏卡达陆龟。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缪某收购的两只苏卡达陆龟学名为:胫刺陆龟(拉丁学名:Geochelonesulcata),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2017版)附录II的物种。

2019年7月19日,宁德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缪某某位于寿宁县**镇**路**号的住所查获上述两只苏卡达活体陆龟。当日,被告人缪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向宁德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建省林业厅、国家濒危野生动物管理办公室福州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宁德市森林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提取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顺丰快递清单、微信转帐记录、户籍证明及抓破获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缪某某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

5.宁德市森林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搜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苏卡达陆龟二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缪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延富

黄文婉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缪某现取保侯审于福建省寿宁县**镇**路**号家中,联系电话:1805935****。

2.案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随案移送涉案手机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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