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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甲、张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643号

被告人缪某甲,男,197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6月5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镇**村**。

被告人古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镇**村**。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9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镇**村**。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镇**村**。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镇**村**。

被告人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6196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

上列七被告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甲等七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缪某甲、张某某、缪某乙(在逃)、古某某、严某某、温某某(前四人分别占股20%,后二人共占股20%)六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胡某某、彭某某、庄某某等人在博罗县******楼、博罗县****村一养虾场、博罗县****府管理处、博罗县****广场物业管理处等地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该赌场以扑克牌赌博“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天赌博时间晚上10时许至次日凌晨1时许,赌注为人民币100元起至不上限,每赌局共发5至7份牌,外围可以搭注,被告人一伙每局抽佣人民币100元用于牟利分红。赌场每晚参赌人员有15至20人不等,每晚抽佣人民币10000至20000元不等。赌博过程中,古某某担任荷手,负责发牌、抽佣及发放“捧场费”,“捧场费”为人民币200至300元不等。胡某某、严某某二人负责物色赌博场地,博罗县******楼与博罗县****村一养虾场为胡某某物色,博罗县****府管理处、**广场物业管理处为严某某物色,庄某某为博罗县******号的屋主,在明知胡某某租借该房间开设赌场进行赌博的违法犯罪活动,仍为牟取非法利益,将该屋的闲置房间以每晚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租借给胡某某,以供他人在该处进行赌博。彭某某为该赌场内的工作人员,负责购买赌具、香烟、水等赌具、物资。同年5月30日凌晨1时许,惠州市公安局联合博罗县公安局公安民警在博罗县******楼将缪某甲、张某某、古某某、严某某、温某某、胡某某、彭某某、庄某某抓获归案,现场缴获了赌资和赌博工具。

2020年4月22日22时许至次日凌晨,叶某某、邓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内召集约20人赌博,该赌场以扑克牌赌博“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次下注人民币100元以上,上不封顶,每局抽水100元以上。被告人古某某充当“荷手”负责发牌和抽水,缪某丙、缪某丁(均另案处理)负责放贷,每晚抽水约5万。同年4月23日晚上,叶某某、邓某某、古某某等人再次在该场所组织赌博。4月24日凌晨2时许,深圳市公安局新湖派出所民警捣毁该赌场,带回邓某某等多名违法人员,缴获扑克牌等作案工具。案发当晚未抓获被告人古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甲、张某某、古某某、严某某、温某某、胡某某、庄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甲、古某某曾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被告人胡某某、庄某某在犯罪中其辅助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属从犯。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2020年1021

                                      

附:

1.七被告人现羁押在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7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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