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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甲、缪某乙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301号

被告人缪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福安市**镇**街**号。2015年4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2019年3月22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缪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6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水果摊贩,住福建省福安市**镇**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2019年3月22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甲、缪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缪某甲、缪某乙事先以本人和亲友缪某甲、缪某乙、缪某丙、缪某丁、雷某甲、缪某戊、雷某乙、缪秋云、刘卫宇、林某某、钟奶莲等人的名义在中国民生银行珠海莲花支行、华夏银行南宁分行青秀支行、广西北部湾银行、浙江稠州银行、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民主支行等几十家银行办理了大量的银行卡,之后多次前往澳门特别行政区,在澳门的ATM机上取出港币现金、再将取现的港币私下向当地商户(当铺)兑换成人民币,每兑换一万元港币获取10至20元人民币不等的手续费;或者将港币提供给在澳门赌场的赌客(输钱或要参赌的赌客)用人民币兑换,每兑换一万元港币从中获取20至50元人民币不等的手续费;或者帮助澳门赌场赢钱的赌客到商户将所赢港币兑换成人民币,每兑换一万港币从商户处获取10至20元人民币不等的手续费和从赌客处获取从中获取20至30元人民币不等的手续费。被告人缪某甲、缪某乙在上述期间通过以上三种方式,获利数十万元。经统计,被告人缪某甲、缪某乙使用上述银行卡提现共计1.629994442亿人民币。

2018年3月21日,被告人缪某乙向福安市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缪某甲退出违法所得20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缪某甲退出的银行卡17张;

2.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表、出入境查询记录、银行活期帐户交易明细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联合社出具的活期帐户信息、中国人民银行福安市支行“关于福安市公安局2018.2.9非法经营案协助统计的情况说明”、福安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财物收据等书证;

3.证人雷某甲、缪某乙、缪某甲、林某某、缪某戊、雷某乙、钟某某、缪某丙、缪某丁、缪秋云等人证言;

4.被告人缪某甲、缪某乙供述和辩解;

5.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摩托车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甲、缪某乙结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缪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缪某乙在犯罪后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建华

2019年9月9日

附:1、被告人缪某甲、缪某乙现均取保候审于福安市**镇**街**号。联系电话:1731838****、1305559****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拾伍册3501页,检察材料壹册26页。

3、银行卡1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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