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缪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缪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缪某甲于2019年12月4日20时31分许,饮酒后驾驶苏F1****号小型轿车(与准驾车型不符),由南向北行驶至S225线7公里450米路段后停车睡觉,民警接举报后到现场查处。经鉴定,被告人缪某甲的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85.7mg/100ml。
被告人缪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缪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缪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石金山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缪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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