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缪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淮南市**县**镇**区**号,曾因犯强奸罪,2004年4月29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敲诈勒索罪,2011年1月4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强迫交易罪,2019年11月29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11月23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6日,张某甲(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等人为达到强拆受害人陶某某家简易房的目的,在陶某某家没有签订拆迁协议的情况下,邀约张某乙(已判决)、陈某某(已判决)、王某某(已判决)、张某丙(已判决)、朱某某(已死亡)等人,聚集在寿县寿春镇寿蔡路南侧中景润工地大门及陶某某家简易房周边,被告人缪某甲受到张某甲邀约后,明知是强拆仍积极参与拆迁,并伙同缪某乙(另案处理)、缪某丙(另案处理)、辛某某(另案处理)为张某甲在工地的强拆行为制造声势。张某甲指挥挖掘机对陶某某家的简易房进行强拆后,张某甲等人与陶某某及其家人发生冲突,缪某甲看到张某甲等强拆人员与他人发生冲突后,遂带领缪某乙、缪某丙、辛某某逃离现场。经寿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陶某某家被强行拆除的简易房价值86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甲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国彦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缪某甲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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