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6997号
被告人缪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镇**村。曾因吸毒,于2002年被乐清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因吸毒,于2003年被乐清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因吸毒,于2010年1月6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1年11月14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3月1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谎报警情,于2020年3月2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乐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缪某甲在乐清市犯罪内共实施三次盗窃,金额总计人民币2962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缪某甲来到乐清市**镇**村小学对面路边,盗窃被害人缪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瓶二轮车,后销赃得款400元。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349元。
2、2020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缪某甲来到乐清市**镇**村一公厕旁,盗窃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瓶三轮车及车辆充电器,后销赃得款400元。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658元。
3、2020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缪某甲来到乐清市**镇**村一祠堂边,盗窃被害人叶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瓶三轮车。后销赃给叶某乙,得款600元。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955元。
2020年5月21日16时许,民警在乐清市**村抓获被告人缪某甲。缪某甲到案后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乙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缪某乙、赵某某、叶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附近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甲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缪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缪某甲具有多次行政处罚劣迹,建议判处被告人缪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季子群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缪某甲现羁押在温州怡宁老年医院(温州监管医院)。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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