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缪爱军,男,1980 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51980********,汉族,职高文化,个体经营,住本市**街道**村**组**号。被告人缪爱军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4月21日被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20 年3 月24 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缪爱军又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泰兴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某甲姐”,女,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51976********,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住本市**街道**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本市**街道**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51978********,汉族,初中文化,挖土机驾驶员,住本市**村**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本市**街道**村**号)。被告人吴某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01 年1 月15 日因被泰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8月1日被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二百元。被告人吴某某又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泰兴市看守所。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4 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8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本市**街道**小区**幢**室。被告人曹某某曾因赌博,于2019年1月1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曹某某又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泰兴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某乙勇”,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0803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本市**街道**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号34)。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5年10月7日被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分;因吸毒,于2011年2月14日被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1年4月12日被泰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吸毒,于2011年6月25日被泰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9月30日被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吸毒,于2016年8月6日被泰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20日被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20年1月1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伍佰元。被告人张某甲又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 25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绰号“某丙”,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9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街道**村**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程某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3月17日被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9日被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吸毒,于2013年12月2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程某某又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8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本市**路**楼**号(户籍所在地本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甲,曾用名于某乙,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67********,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住本市**镇**社区**组**号。被告人于某甲曾因擅自停用消防设施,于2015年6月16日被泰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赌博,于2016年3月18日被泰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于某甲又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51978********,汉族,中专文化,**医生,住本市**镇**村**幢**室(户籍所在地本市**街道**小区**幢**室)。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5 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爱军、李某某、吴某某、曹某某、张某甲、程某某、张某乙、于某甲、冯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缪爱军、李某某、吴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缪爱军、李某某、吴某某等人,听取了被告人缪爱军、李某某、吴某某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12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1年1月4日重新收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6、7 月份,被告人缪爱军、李某某、吴某某、曹某某组织赌客印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等人,至本市**街道、**镇、**镇等地,由被告人张某乙、于某甲、冯某某等人提供的场所,采用麻将“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张某甲、程某某为赌客提供部分现金结算,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合计人民币76000元。其中被告人缪爱军、吴某某各分得人民币7700元,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各分得人民币4500元,被告人于某甲、冯某某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800元、500元,被告人张某甲、程某某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300元(具体分述详见《被告人缪爱军等人涉嫌赌博案情况一览表》)。
被告人缪爱军、李某某、吴某某、曹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于某甲、冯某某案发后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缪爱军、李某某、吴某某、曹某某、张某甲、程某某、张某乙、于某甲、冯某某均已退出各自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严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缪爱军、李某某、吴某某等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
4.泰兴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及拍摄的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爱军、李某某、吴某某、曹某某、张某甲、程某某、张某乙、于某甲、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爱军、李某某、吴某某、曹某某、张某甲、程某某、张某乙、于某甲、冯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缪爱军、李某某、吴某某、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某甲、程某某、张某乙、于某甲、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缪爱军曾经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缪爱军、李某某、吴某某、曹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于某甲、冯某某案发后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缪爱军、李某某、吴某某、曹某某、张某甲、程某某、张某乙、于某甲、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祥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缪爱军、吴某某、曹某某现羁押于泰兴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程某某、张某乙、于某甲、冯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自认罚具结书》玖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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