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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通芬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缪通芬,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6251986********,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永善县人,务工人员,住云南省永善县**镇**村委会**湾**社**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雷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1日被雷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通芬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缪通芬持C1E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C*****小型普通客车搭乘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从雷波县马湖乡罗汉坪往永善县方向行驶,于当日17时52分左右行驶至马湖乡罗汉坪通村路处时,因操作不当、未保持安全车速,导致云C*****小型普通客车撞倒护栏冲出公路外,造成刘某某、张某某当场死亡,缪通芬、李某某受伤,云C*****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刘某某、张某某死亡原因系颅脑损伤死亡。经雷波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缪通芬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缪通芬支付刘某某、张某某的近亲属各4万元安葬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通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通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当操作车辆及未保持安全车速,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缪通芬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志维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雷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正副本8份、换押证4联、《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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