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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霞职务侵占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缪霞,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7011963********,汉族,初中文化,保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村**幢**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经黄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霞涉嫌职务侵占罪,移送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至2004年6月,黄山市**公司出纳被告人缪霞,多次利用其职务便利,从公司的银行账户上提取备用金用于个人购买彩票和赌博,在经公司查账发现后潜逃外地。经审计,缪霞在担任公司出纳期间,共侵占公司财务484743元。

另查明,被告人缪霞于2019年12月12日上午,在福州市晋安区**小区**幢楼下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等物证;

2.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阮某某、吴某某、缪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缪霞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资金达四十八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少飞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缪霞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公安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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