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罕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19〕191号

被告人罕**,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70********,哈尼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勐朗镇****,捕前暂住于澜沧县**镇**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9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罕**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证据不足,院于2019年10月26日退回澜沧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案在值班律师的现场见证下,被告人罕**在澜沧县看守所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至8月初,:被告人罕**向多人贩卖毒品零包以贩养吸,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至8月初,被告人罕**在其租住的澜沧县**镇**房多次以人民币20、30元或者50、100元的价格赊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杨某某吸食;

2、2019年7月份的一天、7月30日9早上9时许,被告人罕**在其租住的澜沧县**镇**房以人民币10元、2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李某某吸食;

3、2019年7月初的一天、2019年8月4日早上10时许,被告人罕**在其租住的澜沧县**镇**房以人民币50、2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赵某某吸食。

2019年8月5日9时许,澜沧县公安局勐朗派出所民警在澜沧县**镇**街村傣族寨李**家出租房内抓获被告人罕**,当场从其身上查获人民币1100元,从其卧室的床边勒枕头的红带子里查获用黑色塑料纸包着的海洛因2.23克,从其床尾夹层内一个透明塑料自封袋内查获用黑塑料纸包着的毒品海洛因6.06克,上述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共计8.2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查获的毒品、涉案手机、钱款等物证照片在卷证实。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鉴定文书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罕**对贩卖毒品的事实经过供认不讳;5、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称量笔录、提取检材笔录证实查获的毒品系当着被告人的面依法提取称量,并送检的事实;6.鉴定意见:(澜沧)公(司)检(化)字(2019)159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而向多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罕**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忠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罕**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9份;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本案查获的毒品、涉案手机、钱款等物证被依法暂扣于澜沧县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