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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罕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罕某,女,傣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21993********,小学文化,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镇**村委**组**号,现住:云南省瑞丽市**镇**村**号。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被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罕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罕某与被害人岩某系合法夫妻,二人育有一子(8岁),岩某有酗酒习惯,夫妻二人经常酒后吵闹打架。2019年11月10日17时许,罕某和岩某饮酒后二人在家中卧室床上休息时,岩某先用手殴打罕某,罕某逃至床脚位置,岩某追至床脚并继续用双手殴打罕某,罕某被殴打倒地,后岩某返回床头从被褥下拿出一把刀,罕某见状开始与岩某抢刀,抢刀过程中岩某的右大腿被罕某捅伤。

2019年11月10日,岩某被送至畹町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鉴定,岩某系刀刺伤致右髂外动脉离断、右骼外静脉破裂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罕某在与岩某抢刀的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误伤岩某致岩某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罕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果

书记员:李学仕  线晓萜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罕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件卷证据卷2卷,文书卷1卷,光盘8张;

3.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各1份,刑事谅解书1份,罕某讯问笔录2份,罕某辨认笔录1份,证人虞某某询问笔录1份,情况说明2份,补充材料1份,火化证材料1份,死亡记录1份,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1份,户口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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