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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世永、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诉刑诉〔2019〕466号

被告人罗世永,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上杭县下都卫生院职工,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路**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13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世永、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17日至9月16日,2019年11月8日至1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8日至12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被告人罗世永与蒲某某相识,后被告人罗世永谎称其三哥罗某某在上杭县园林管理所当领导,可以拿到很多园林绿化方面的工程,想邀其合作。为使蒲某某相信,被告人罗世永指使被告人陈某某冒充其在县园林管理所工作的三哥罗某某并介绍给蒲某某认识。2018年11月初,被告人罗世永以园林绿化工程签订合同需要先交保证金为由骗取蒲某某现金20000元。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罗世永利用其伪造的“上杭县园林绿化管理处项目部”的公章制作虚构的“园林绿化工程承包合同”,指使被告人陈某某冒充罗某某与被害人蒲某某签订虚构的“园林绿化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人罗世永以修改工程图纸和取图纸为由先后骗取蒲某某12000元和20000元转至被告人陈某某名下的兴业银行卡上,被告人陈某某从中分得20000元。

2、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罗世永以需先交个人所得税为由骗取蒲某某3600元。

3、2018年10月,被告人罗世永以要使用钩机为由,由蒲某某出资73000元到龙岩海博公司购买了一台旧钩机,钩机使用了约2个月后,被告人罗世永私下将钩机以4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龙岩海博公司。海博公司以转账方式付给被告人罗世永35000元,留下10000元作购买新钩机的合同保证金。案发后被害人蒲某某从海博公司收回5000元。

4、2019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罗世永以需先交个人所得税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梁某某7000元和1500元。

5、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罗世永向被害人王某某谎称其有砍伐树木的工程,后在与王某某签订虚假砍伐协议的过程中,以收押金、付房租和购买床板为由骗取王某某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假印章、陈某某兴业银行的银行卡;2.证人余某某、吴某某、蓝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蒲某某、梁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世永、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被害人蒲某某提供的假的园林绿化工程承包合同、收据等书证材料;6.从被告人陈某某手机上下载的微信聊天记录;7.上杭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世永、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方法共同骗取他人52000元,被告人罗世永另外单独骗取他人55100元。被告人罗世永诈骗金额107100元,数额巨大;被告陈某某诈骗金额520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罗世永、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定裕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罗世永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5159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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