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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东友故意杀人、放火案)_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刑诉〔2019〕155号

被告人罗东友,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31981********,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昌发,广西欧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东友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重大,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6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东友与被害人黄某某(女,殁年27岁,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于2017年6月认识后逐渐发展为情人关系。罗东友自2018年7月开始怀疑黄某某与其他男人相好,多次与黄发生争吵。同年11月7日23时许,罗东友在黄某某位于本市石排镇石排村石兴南路21**号208**房的住处内,再次因怀疑黄与其他男人相好,与黄发生争执。过程中,罗东友用手掐扼黄某某颈部,直至黄无法动弹才放手。罗东友发现黄某某死亡后,将黄放在房内床上,用棉被和毛毯覆盖黄的身体,用打火机点燃布床罩后离开现场。次日16时许,罗东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人员赴现场调查时发现黄某某已死亡,床垫床尾部分、简易衣柜及衣服等物品被焚毁,黄的双足被灼烧。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符合被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罗某某等证人的证言,物证打火机,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罗东友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东友无视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还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彦嗣

                      2019年5月31日

附:

1、被告人罗东友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六册(含检察卷)。

3、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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