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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东进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1928号 

  被告人罗东进,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31985********,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3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9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8日被惠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惠城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东进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罗东进伙同其朋友覃某某(已行政处罚),在惠城区**街道**路**店前一早餐档,将事主陈某某放置在三轮车上的Vivo牌Z3I手机盗走。经鉴定,涉案Vivo牌Z3I手机价值人民币1425.00元。破案后,涉案手机已归还事主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东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东进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东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东进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继建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罗东进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内含光碟一张)。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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