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东进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罗东进伙同其朋友覃某某(已行政处罚),在惠城区**街道**路**店前一早餐档,将事主陈某某放置在三轮车上的Vivo牌Z3I手机盗走。经鉴定,涉案Vivo牌Z3I手机价值人民币1425.00元。破案后,涉案手机已归还事主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东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东进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东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东进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彭继建
附:
1.被告人罗东进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内含光碟一张)。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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