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罗丹,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号,案发前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街*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
辩护人汪佳,四川华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丹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盗窃罪一案于2020年7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法定时限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辩护人、被害人家属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现已审查终结。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丹与被害人杨某某案发前共同租住于自贡市自流井区****街**栋**单元**楼**号。2020年4月15日晚19时许,被告人罗丹以借款1000元为由进入杨某某的房间,趁杨某某使用手机支付宝转账时窥得杨某某手机解屏方法,并将杨某某手机控制在自己手中,后趁杨某某熟睡之机采用偷录新增指纹方法取得杨某某手机最高权限。次日晚上,罗丹采用持刀威胁方式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行为,其后为避免事情败露,采用双手扼杨某某颈部,至其机械性窒息死亡。掐死杨某某后罗丹先后购买了口袋、整理箱、封口胶对尸体进行了包装封存,并将尸体藏匿于自己房间内,为避免尸体腐败发散异味,罗丹购买了空气清新剂对房间进行喷洒。杀死杨某某后,罗丹使用被害人手机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方式将共计12069.00元钱财转走占为己有并挥霍,并将被害人杨某某价值510元的黑色华为畅想手机典当获利360元。2020年4月28日19时许,公安民警在自流井区**栋**楼**号将被告人罗丹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匕首一把、打火机一个.
二、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户籍信息、抓获情况说明;
3.指认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4.视频侦查报告、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
三、证人邓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四、鉴定意见;
五、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六、视听资料:光盘23张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丹使用匕首威胁被害人,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之后故意扼压被害人颈部致其死亡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规定,对被告人罗丹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盗窃罪数罪并罚。
被告人罗丹如实供述自己故意杀人、盗窃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坦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莹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起诉书8份、换押证1份;
3.出庭证人名单1份、附带民事诉讼诉状3份;
4.光盘23张、物证匕首一把、打火机一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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