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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丽、陈羽忠容留他人吸毒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诉〔2021〕Z49号 

被告人罗丽,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街**湾**幢**单元**楼**号,住乐山市市中区**小区**栋**单元**楼**号。2020年10月29日因吸毒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11月13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强制戒毒二年。2020年11月1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羽忠,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街**号**栋**单元**楼**号,住乐山市市中区**小区**栋**单元**楼**号。2020年10月29日因吸毒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11月13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强制戒毒二年。2020年11月2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丽、陈羽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陈羽忠、罗丽在其租住的乐山市市中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出租房内多次容留陈某某、蒋某某在其房屋客厅内以烤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和麻古。

2. 2020年10月28日,民警在被告人陈羽忠和罗丽共同租住的乐山市中区**小区**栋**单元**楼**号房屋内,当场搜出冰毒可疑物24袋、麻古可疑物9袋、毒品可疑物3袋。经送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罗丽、陈羽忠所持有的毒品,其中22袋冰毒可疑物和9袋麻古可疑物,重91.7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搜查、称量、取样、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丽、陈羽忠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和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毒品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丽、陈羽忠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罗丽在诉讼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菊

2021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罗丽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被告人陈羽忠现羁押于乐山市沐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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