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罗义,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82********,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镇**路**号,现租住柳州市**路**小区**号**房, 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4 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后于2019年5月30 日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开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4时许,被告人罗义在柳州市柳南区磨滩路天鹅湖小区钇均网吧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某在此处一辆价值人民币1910元牌雅迪牌电动车盗走,销赃获款750元,已挥霍。
案发后,公安人员通过比对研判发现罗义有重大作案嫌疑;被告人罗义于2019年11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抓获主动供述盗窃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芸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罗义现被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