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乔良盗窃案)_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刑检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罗乔良,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61994********,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乡**村**组,住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月31日被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被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6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乔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罗桥良在郴州市国庆北路友阿广场被害人李某某居住的**号单身公寓内,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盗窃了其放在床头柜里的串有4枚黄金吊坠的手链一条和黄金戒指一枚。盗窃得手后,罗乔良将手链及戒指分别以982元、1206元的价格卖给了**寄卖行的老板余某某。经价格鉴定,李某某被盗的手链中的4枚黄金吊坠价值26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登记、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指认笔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乔良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乔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乔良刑满释放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结合被告人具有的量刑情节及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乔良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文胜

检察官助理:黄腾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罗乔良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