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罗云校,曾用名罗涛,绰号跳子,性别: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住**街道**组。2017年8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10日被仁怀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云校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罗云校与周某某(另案处理)因赌博输钱后,为继续寻找赌资赌博,罗云校找到会打牌作假的被害人陈某某,向陈某某虚构仁怀市医院旁居民楼有赌博场合,以双方共同出资打假牌赢钱为由,要求陈某某、刘某某将所携带的现金交罗云校,由罗云校先上楼后再电话通知陈某某、刘某某上楼打牌作假。在骗得陈某某、刘某某信任后,罗云校将陈某某、刘某某所带现金7500元骗走假装乘电梯上楼,再从步梯下楼躲过陈某某并将手机关机,与周某某驾车到二合镇参与赌博将所骗财物输光。案发后,周某某家属退赔了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对罗云校、周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凡进必查、检测报告、抓获经过谅解书、收条等;2.证人周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刘某某陈述;4.被告人罗云校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云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罗云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云校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罗云校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损失已得到赔偿,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云校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燕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