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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仁冬、王某某抢劫、盗窃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罗仁冬(绰号“罗哥),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2006年12月21日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因涉嫌抢劫罪,2018年7月20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7月26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仁冬涉嫌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8年11月27日至12月11日,自2019年2月4日至2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12月5日至2019年1月3日,自2019年2月13日至3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15年6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罗仁冬伙同“朱伢子”(待查)去双峰县洪山殿镇偷鸡,或者多次租赁被告人王某某的小车,要王某某送其至双峰县洪山殿镇、杏子铺镇、湘乡市毛田镇等地偷鸡。罗仁冬偷到鸡后,王某某送其到娄底市仙人阁市场刘某甲(另行处理)处或者洞新市场谢某甲(另案处理)处销赃。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6月24日晚21时许,被告人罗仁冬伙同“朱伢子”(待查)到双峰县洪山殿镇新塘村。罗仁冬、“朱伢子”在该村毛某甲的木工作坊内偷了几个蛇皮袋后,到附近毛某乙家猪栏内偷得12只鸡。之后,罗仁冬被村民发现并被抓获,“朱伢子”逃跑。经鉴定,毛某乙家被窃的鸡价值963元。

2、2018年5月20日晚22时许,被告人罗仁冬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要王某某驾车送其到双峰县洪山殿镇建新村偷鸡。王某某将罗仁冬送到建新村后先行离开,待罗仁冬在该村黄某某家偷得14只鸡后,王某某又回到原地接罗仁冬,并送罗仁冬去谢某甲处去销赃。

3、2018年7月3日晚22时许,被告人罗仁冬联系王某某,要王某某驾车送其到双峰县杏子铺镇严乔村偷鸡。王某某将罗仁冬送到严乔村后先行离开,罗仁冬在该村刘某乙家鸡舍偷得6只鸡、在彭某甲家鸡舍偷得11只鸡、在彭某乙家鸡舍偷得16只鸡,后王某某又回到原地接罗仁冬,并送罗仁冬去谢某甲处销赃。

4、2018年7月5日晚21时许,被告人罗仁冬联系王某某,要王某某驾车送其到娄底市娄星区石花村偷鸡。王某某将罗仁冬送到石花村后先行离开,罗仁冬在该村尹某某的鸡舍偷得13只鸡,后王某某又回到原地接罗仁冬,并送罗仁冬去刘某甲处销赃。

5、2018年7月10日晚22时许,被告人罗仁冬联系王某某,要王某某驾车送其到湘乡市毛田镇白杨村去偷鸡。王某某将罗仁冬送到白杨村后先行离开,罗仁冬在该村谢某乙家鸡舍偷得6只鸡、在陈某甲家鸡舍偷得7只鸡、在周仁秀家鸡舍偷得7只鸡,后王某某又回到原地接罗仁冬,并送罗仁冬去刘某甲处销赃。

6、2018年7月19日晚22时许,被告人罗仁冬联系王某某,要王某某驾车送其到湘乡市毛田镇白杨村去偷鸡。王某某将罗仁冬送到白杨村后先行离开,罗仁冬在该村陈某乙家鸡舍偷得11只鸡、在刘某丙家鸡舍偷得14只鸡,后王某某又回到原地接罗仁冬,并送罗仁冬去谢某甲处销赃。

综上,被告人罗仁冬共偷鸡117只,价值约9000余元。

二、抢劫罪

2018年5月20日,被告人罗仁冬在双峰县洪山殿镇建新村黄某某家偷了14只鸡后,将偷来的鸡放在路边,到对面的许某某的鸡舍去偷鸡,在盗窃过程中被许某某发现。许某某上前阻拦、抓捕罗仁冬,罗仁冬为了逃跑,用随身携带的三角刀将许某某的左腿大腿扎伤。经鉴定,许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通话详单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3、证人毛某丙、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毛某甲、许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罗仁冬、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仁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凶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被告人罗仁冬的刑事责任,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罗仁冬系主犯,王某某系从犯,被告人罗仁冬系一人犯数罪,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艳

助理:颜霂

2019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罗仁冬现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8680****。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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