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仓根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6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罗仓根从家中拿一把菜刀放在身上来到堂弟被害人罗某甲的家中,两人因为以前的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罗仓根便持事先准备好的菜刀朝罗某甲的左脸、后脑勺、颈部砍去,砍完罗某甲后,被告人罗仓根在回家路上将砍人的菜刀扔在路边的草丛里。
经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罗某甲左侧枕骨及顶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伴硬脑膜破裂,评定为重伤二级;头皮多处裂伤,评定为轻伤一级;左面部裂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湖南省人民医院湖南省师范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疾病诊断书、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罗某乙、欧某某、罗某丙、罗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罗仓根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仓根持刀砍被害人罗某甲的头部,造成罗某甲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仓根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均匀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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