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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以钊、雷润勤贩卖毒品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19〕117号

被告人罗以钊,男,198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8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街道**村委**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5月2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年8月2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9月14日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润勤,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台山市**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2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博罗县公安机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14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以钊、雷润勤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以钊自2018年3月份至5月份期间,以微信转账或者现金交易的方式从陈某甲(另案处理)处购买300元至600元不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先后多次在博罗县**镇宝**酒吧等地将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被告人雷润勤。

被告人雷润勤自2018年3月份至5月份期间,以微信转账或者现金交易的方式从罗以钊处购买300元至600元不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先后多次在博罗县****酒吧等地将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乙。

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3月2日下午,被告人雷润勤收取吸毒人员陈某乙毒资300元并答应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将300元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罗以钊,罗以钊答应提供。尔后,罗以钊要求雷润勤驾驶车辆搭载其去到博罗县****酒吧后门,罗以钊下车从陈某甲(另案处理)处取得冰毒后,折返上车,将1小包冰毒贩卖给雷润勤。雷润勤取得毒品后,去到东莞市****工业大道**速递公司宿舍,将冰毒贩卖给陈某乙。

2.2018年3月5日中午,被告人雷润勤支付毒资300元向被告人罗以钊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罗以钊答应提供。尔后,罗以钊要求雷润勤驾驶车辆搭载其去到博罗县****酒吧后门,并在该处向陈某甲(另案处理)购得1小包冰毒,随后将该包毒品贩卖给雷润勤。

3.2018年3月7日下午,被告人雷润勤通过微信收取陈某乙毒资300元并答应找寻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未找到毒品,将300元退回给陈某乙。同年年3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雷润勤通过微信支付毒资600元向被告人罗以钊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罗以钊答应提供。当日18时许,罗以钊去到博罗县****酒吧附近,将“2个”冰毒贩卖给雷润勤。雷润勤于当日19时许,去到东莞市****工业大道**速递公司宿舍将“1个”冰毒贩卖给陈某乙,收取陈某乙300元。

4.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雷润勤通过微信收取陈某乙毒资300元并答应找寻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未找到毒品,将300元退回给陈某乙。同年5月9日17时28分许,被告人雷润勤通过微信支付毒资300元向被告人罗以钊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罗以钊答应提供。尔后,罗以钊在博罗县****酒吧后门附近将1小包冰毒贩卖给雷润勤。雷润勤取得毒品后,去到东莞市****工业大道加运美速递公司宿舍,将毒品贩卖给陈某乙,并收取陈某乙毒资300元。

5.2018年5月13日中午,被告人雷润勤先后收取陈某乙毒资2笔300元共600元并答应提供“2个”毒品后,通过微信支付毒资600元向被告人罗以钊购买毒品,罗以钊答应提供毒品。当日18时许,罗以钊在博罗县****酒店附近将毒品冰毒交给雷润勤。雷润勤取得毒品后,去到东莞市****工业大道**速递公司宿舍,将毒品贩卖陈某乙。

6.2018年5月19日上午,被告人雷润勤收取陈某乙毒资600元并答应提供“2个”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于当日16时许通过微信支付毒资600元向被告人罗以钊购买冰毒,罗以钊收取该300元后,微信联系陈某甲购买毒品(此时陈某甲已被公安机关抓获)。尔后,罗以钊去到博罗县****化妆品有限公司门口找陈某甲交易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抓获,雷润勤前去该处找罗以钊交易毒品,也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以钊、雷润勤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多次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家麟

2019年2月14

附:

1.被告人罗以钊、雷润勤现被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微信转账记录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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