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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仲鸣涉嫌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武检一部刑诉〔2020〕Z101号 

被告人罗仲鸣,绰号鸣仔、水箱,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韶关市武江区**路**栋**房。2016年7月18日因吸毒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1月8日因吸毒被新丰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因患有重大疾病,于2020年2月7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仲鸣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罗仲鸣先后五次收取吸毒人员邓某某毒资,随后到武江区龙归镇**村委**村购回毒品海洛因交付给邓某某,最终二人一起注射所购得的毒品,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5月下旬一天中午,被告人罗仲鸣在**路农村信用社附近收取吸毒人员邓某某300元毒资,并到龙归镇购回毒品海洛因交给邓某某,之后二人一起在**公园厕所注射该毒品。

2、2019年6月上旬一天早上,被告人罗仲鸣在**公交车站附近收取邓某某300元毒资,并到龙归镇购回毒品海洛因交给邓某某,之后二人在**工业园附近桥底注射该毒品。

3、2019年6月中旬一天中午,被告人罗仲鸣和邓某某一起去至龙归镇,罗仲鸣在河边收取邓某某300元毒资后独自到**村购回毒品海洛因交给邓某某,之后二人一起到河边竹林注射该毒品。

4、2019年6月21日中午,被告人罗仲鸣和邓某某一起去至龙归镇,罗仲鸣在**市场附近收取吸毒人员邓某某300元毒资后,独自到**村购回毒品海洛因交给邓某某。

5、2019年6月22日上午,吸毒人员邓某某通过电话让被告人罗仲鸣帮忙购买500元毒品海洛因,罗仲鸣到龙归镇购得毒品后送至**医院骨科给正在住院的邓某某,之后二人在病房厕所内注射该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罗仲鸣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仲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仲鸣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仲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创鑫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罗仲鸣现被监视居住,住址:韶关市武江区**栋**房,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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