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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伍秀故意杀人案)_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厦检诉刑诉〔2018〕35号

被告人罗伍秀,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县**乡**路**号(暂住厦门市集美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9月2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伍秀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1月30日移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2月8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8年1月24日至4月28日,含精神病鉴定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8年1月9日至1月23日、2018年5月29日至6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伍秀系被害人王某某(女,殁年87岁)之女,多年来赡养并独自照顾患有****的被害人王某某。2017年9月19日凌晨,在位于厦门市集美区**镇**村**号二人暂住处内,被告人罗伍秀因被害人王某某****发作吵闹不停并伴有诅咒的语言,激愤之下拿起暂住处内的排插电线,绕住被害人王某某的脖子用力勒,至被害人王某某无动静时方停止。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颈项部被他人所勒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被告人罗伍秀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17年9月20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罗伍秀与亲属将被害人王某某尸体运出暂住处并放置于三轮车内,被群众发现并报警,后被民警传讯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及物证照片:排插电线、血迹、打火机、未燃尽纸片等;

2.书证:户籍资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旷某某、杨某某、黄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伍秀的供述和辩解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5.鉴定意见:厦公集鉴[2017]1042号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辨认笔录等;

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及相关诉讼法律文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伍秀激情之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肖 劼

代理检察员:成家林

2018年6月8日

附项:

1.被告人罗伍秀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

3.《罪证、赃款赃物移交处理清单》壹份。

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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