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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会明、张永松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公诉刑诉〔2019〕252号

被告人罗会明,男,1994年10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410221013,汉族,初中,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汉川市城隍镇西街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张永松,男,1989年8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90801405X,汉族,中专,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脉旺镇桃闸村7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4月1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会明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张永松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9时许,被告人罗会明为偿还个人债务,虚构“文总”身份,将被害人彭某甲堆放在**镇中学斜对面空杂草地的塔吊设备以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永松。被告人张永松在未弄清塔吊设备的归属来源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了该塔吊设备,又委托罗会明联系吊车司机帮助转移,当日16时许,被告人罗会明担心转移设备时间过长而暴露,谎称要开会怕被公司的人发现,让张永松将剩余设备改日再拖。当日,张永松将现场拆卸的设备雇用了多台货车拖到汉川**镇**废旧回收厂以每吨2000元的价格转卖给该回收厂的张某某,经称重,张永松所卖设备重16.82吨共33940元。经汉川市发改部门认定,被害人彭某甲被盗塔吊设备价值人民币3874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彭某甲的陈述;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张某甲、的证言;3.书证:买卖合同书、收据、证明、入库单、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微信截图、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4.现场指认、辨认笔录;5.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对被告人的讯问视频,被告人张永松出售塔吊设备的视频;7.被告人罗会明、张永松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会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永松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建新

2019年6月24

附:

    1.被告人罗会明、张永松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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