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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会祥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586号

被告人罗会祥,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6年1月27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8月2日被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5月16日刑满释放;于2018年12月20日被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会祥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3日上午6时59分,在隆回县乐翻天网吧内上网的被告人罗会祥趁郑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摆在电脑桌上充电的OPPOR17手机盗走。次日,罗会祥将盗窃来的OPPOR17手机以400元的价格卖至隆回县农贸市场内的一条小巷子内一个回收二手手机的陌生男子。2、2019年9月16日凌晨5时20分许,在隆回县星空网吧内上网的被告人罗会祥趁肖某乙熟睡之际,将其摆在电脑桌上充电的一台苹果6PLUS手机盗走。见手机比较破旧,罗会祥便将盗窃的手机丢至路边的垃圾桶。3、2019年9月18日凌晨3时04分,在隆回县天祥网吧内上网的被告人罗会祥趁王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摆在电脑桌上充电的一台******手机盗走。当天下午,罗会祥将盗窃来的手机以300元的价格卖至隆回县中心农贸市场内一巷子内摆地摊收购二手手机的陌生男子。经隆回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以上三台手机的价格分别为2239元、369元、2158元,共计4766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郑某某、肖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会祥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罗会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会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会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会祥有期徒刑九至十一个月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仁元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罗会祥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一张。

_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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