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公诉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罗伟,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公民身份证号5130311977********,汉族,专科文化,邻水**管理委员会原**,住邻水县**镇**栋**楼**号。2018年8月3日被邻水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邻水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月9日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月12日由邻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柯,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公民身份证号5116231986********,汉族,专科文化,邻水**管委会拆迁办原**、**局原**、**中心原副主任,住邻水县**镇**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邻水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9月28日由邻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邻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邻水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罗伟、彭柯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分别于2018年9月28日、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两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罗伟共同受贿(被告人罗伟收受贿赂1493000元,分给他人后实得478000元;被告人彭柯收受贿赂160000元,分给他人后实得135000元):
1.2016年下半年,林某某为了将100余平方米违章建筑纳入还房安置合法面积,找到被告人罗伟帮忙。为了感谢被告人罗伟,送给被告人罗伟现金20000元,后拆迁办与林某某的家人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
2.2016年下半年,何某某为了将不属于拆迁安置赔偿范围的楼顶尖子200余平方米面积纳入还房安置补偿等问题,找到被告人罗伟帮忙。为了感谢被告人罗伟,送给被告人罗伟现金30000元,后拆迁办与何某某的家人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
被告人罗伟收受何某某、林某某所送现金合计50000元后,为了感谢拆迁办工作人员的帮助,将其中40000元给被告人彭柯等拆迁办其他6名工作人员,每人5000元。被告人罗伟实得20000元,被告人彭柯实得5000元。
3.2017年春节期间及2017年上半年,张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罗伟将其养猪场按1:2的比例还房安置,分别送给被告人罗伟现金1000元、100000元。被告人罗伟收受张某某现金100000元后,为了感谢拆迁办工作人员的帮助,分给被告人彭柯等3人各20000元。被告人罗伟实得共计41000元,被告人彭柯实得20000元。
4.2016年9月,秦某甲为了将自己家已因违章被拆除的房屋和违章建筑纳入还房安置合法面积,找到被告人罗伟帮忙。秦某甲为感谢被告人罗伟的关照,送给被告人罗伟现金60000元,后拆迁办与秦某甲签订了安置协议。2017年上半年,秦某甲为了感谢被告人罗伟的关照,又送给被告人罗伟现金200000元。
5.2016年9月,秦某乙为了将自己家所有房屋面积纳入选房安置合法面积,找到被告人罗伟帮忙,秦某乙为感谢被告人罗伟的关照,送给被告人罗伟现金100000元,后拆迁办与秦某乙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
被告人罗伟收受秦某甲现金60000元和秦某乙现金100000元后,为了感谢拆迁办工作人员的帮助,分给被告人彭柯等其他拆迁办工作人员共计120000元。被告人罗伟实得4万元,被告人彭柯实得20000元。
被告人罗伟收受秦某甲现金200000元后,为了感谢拆迁办工作人员的帮助,被告人罗伟分给被告人彭柯等其他拆迁办工作人员共计16万元。被告人罗伟实得40000元,被告人彭柯实得30000元。
6.2017年上半年,秦某丙为了解决其房屋附属设施安置补偿问题,找到被告人罗伟帮忙。为了感谢被告人罗伟的关照,送给被告人罗伟现金20000元,后拆迁办支付附属设施补偿款。
被告人罗伟收受秦某丙现金20000后,为了感谢拆迁办工作人员的帮助,被告人罗伟分给3名拆迁办工作人员各5000元。被告人罗伟实得5000元。
7.2017年初,秦某丁为了感谢被告人罗伟将其家旧房旁边新修违章建筑纳入安置补偿合法面积,送给被告人罗伟现金30000元。被告人罗伟收受现金30000元后,为了感谢拆迁办工作人员的帮助,分给拆迁办工作人员共计15000元。被告人罗伟实得15000元。
8.2017年上半年,许某某、许某甲、邱某某为了将共有的破石村小学确定产权归属,并将破石村小学顶楼纳入安置补偿合法面积,找到被告人罗伟帮忙。为了感谢被告人罗伟的关照,许某某等人分两次送给被告人罗伟现金40000元、100000元,后拆迁办与许某某等人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
被告人罗伟收受许某某等人现金140000后,为了感谢拆迁办工作人员的帮助,分给被告人彭柯等4名拆迁办工作人员各20000元。被告人罗伟实得60000元,被告人彭柯实得20000元。
9.2017上半年,秦某己为了将其猪场按照1:3的比例纳入安置补偿合法面积,找到被告人罗伟帮忙。秦某己为感谢被告人罗伟的关照,先后两次分别送给被告人罗伟现金150000元、200000元,后拆迁办与秦某己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
被告人罗伟收受秦某己现金150000元后,为了感谢拆迁办工作人员的帮助,分给被告人彭柯等拆迁办工作人员共计110000元。被告人罗伟实得40000元,被告人彭柯实得15000元。
被告人罗伟收受秦某己20万元现金后,为了感谢拆迁办工作人员的帮助,分给拆迁办工作人员共计100000元。被告人罗伟实得100000元。
10.2017年7月,秦某庚为了感谢被告人罗伟将其已垮塌后搭建的违规建筑钢架棚纳入安置补偿合法面积,通过秦某乙代送的方式,送给被告人罗伟现金100000元。
被告人罗伟收受秦某庚现金100000元后,为了感谢拆迁办工作人员的帮助,分给被告人彭柯现金30000元,分给拆迁办其他工作人员共现金40000元。被告人彭柯收到现金30000元后,分给5名拆迁办工作人员各5000元。被告人罗伟实得30000元,被告人彭柯实得5000元。
11.2017年底,胡某某为了将其堂妹胡某甲家的违章建筑纳入安置补偿合法面积,选取好位置的安置房,找到被告人罗伟帮忙。胡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罗伟的关照,送给被告人罗伟现金30000元。后拆迁办与胡某甲家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
被告人罗伟收受胡某某现金30000元,为了感谢拆迁办工作人员的帮助,分给拆迁办其他工作人员20000元。被告人罗伟实得10000元。
12.2017年上半年,秦某辛为了将其违章建筑纳入安置补偿合法面积,通过秦某癸找到被告人罗伟帮忙。秦某辛为感谢被告人罗伟的关照,送给被告人罗伟现金100000元,后拆迁办与秦某辛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
被告人罗伟收受秦某辛现金100000元后,为了感谢拆迁办工作人员的帮助,分给其他拆迁办工作人员70000元。被告人罗伟实得30000元。
13.2016年下半年,秦某壬为了感谢被告人罗伟,将其家底楼面积纳入安置补偿合法面积、超面积选房50余平方米和其底楼路沿石获得9万元补偿等,送给被告人罗伟现金100000元,2017年4月又送给被告人罗伟现金100000元。
被告人收受秦某壬200000元后,为了为了感谢拆迁办工作人员的帮助,分给被告人彭柯等拆迁办工作人员共计160000元。被告人罗伟实得40000元,被告人彭柯实得20000元。
14.2016年下半年,胡某乙为了将其兄弟胡某丙家违章建筑纳入安置补偿合法面积并将已安置补偿的步梯房置换成电梯房,找到被告人罗伟帮忙。胡某乙为感谢被告人罗伟的关照,替胡某丙送给被告人罗伟现金10000元,后拆迁办与胡某丙等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2018年春节前,胡某丙通过胡某乙代送的方式,送给被告人罗伟现金2000元,后将胡某丙的步梯房安置换成电梯房安置。
被告人罗伟收受胡某乙现金10000元后,为了感谢拆迁办工作人员的帮助,分给其他拆迁办工作人员现金5000元。被告人罗伟实得现金共计7000元。
二、被告人罗伟个人受贿146000元:
1.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罗伟将朱某某的五岔砖厂在100万元以内现金安置的基础上,予以还房6套安置,并签订拆迁安置协议。2016年11、12月朱某某为感谢被告人罗伟的关照,送给被告人罗伟现金50000元。
2.2018年6月,被告人承诺帮助吴某己的房屋进行优先拆迁补偿安置。吴某己为感谢被告人罗伟的关照,送给被告人罗伟现金1000元。
3.2016年下半年,王某丁为了将其兄弟王某己被货币赔偿安置的被拆迁房屋以退还安置款后选房的方式重新安置,通过吴某己找到被告人罗伟帮忙,送给罗伟现金20000元,后王某丁以龚某某等的名义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
4.2016年9月左右,高某某为了将其同他人共同出资修建的违章建筑纳入还房安置合法面积并进行分户安置,找到被告人罗伟帮忙。高某某为感谢被告人罗伟的关照送给被告人罗伟现金5000元,后拆迁办与高某某等人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
5.2017年1月,张某己为了将自己家已被洪水冲垮的违章建筑纳入还房安置合法面积,找到被告人罗伟帮忙解决。张某己为感谢被告人罗伟的关照,送给被告人罗伟现金10000元,后拆迁办与张某己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
6.2018年元旦左右,雷某丁为了自己家鱼塘和道路尽快获得安置补偿,送给被告人罗伟现金10000元,被告人罗伟承诺为其帮忙。
7.2016年8月,被告人罗伟将余某庚已被拆迁安置赔偿的90余平方米门市面积以退回安置款后选房的方式重新安置。2016年9月,为感谢罗伟的关照送给罗伟现金20000元。
8.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罗伟将吴某辛家已被拆迁安置赔偿门市面积以退回安置款后选房的方式重新安置。吴某辛为感谢被告人罗伟的关照,通过余某戊转交的方式,送给罗伟现金20000元。
9.2017年、2018年春节前后,秦某癸为了感谢经开区拆迁办在旧房拆除过程中的工作支持,进一步和经开区拆迁办搞好关系,以便日后工作的顺利开展,先后三次送给罗伟现金2000元、3000元、5000元。
三、被告人彭柯个人受贿139000元。
1.2015年10月,被告人彭柯通过虚假分户的方式,虚增高某某过渡费、奖励费,并签订拆迁安置协议。2016年初,高某某为感谢被告人彭柯的关照,送给被告人彭柯现金3000元。
2.2015年10月,被告人彭柯违规将张某己的房屋尖子部分纳入还房安置面积,并签订拆迁安置协议。2015年10月的一天,张某己为感谢被告人彭柯的关照,送给被告人彭柯现金5000元。
3.2016年底的一天,秦某子为了让被告人彭柯尽早帮助其解决被拆迁房屋的附属设施赔偿问题,并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通过秦某癸转交的方式,送给被告人彭柯现金5000元。
4.2015年上半年,秦某丙找到秦某癸,托其找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帮忙将自家楼顶面积纳入还房安置面积。之后的一天秦某癸与被告人彭柯在“和记老菜馆”吃饭时,送给了被告人彭柯现金1000元,并让被告人彭柯关照秦某丙的事情。
5.2017年5月,杨某丁为了将未纳入还房安置面积的顶楼尖子部分纳入选房,送给被告人彭柯现金10000元。后被告人彭柯将杨某丁顶楼尖子部分折算面积100多平方米,给予货币赔偿50000余元。2018年6月被告人彭柯将其收受的10000元退还给杨某丁。
6.2016年下半年,余某戊为了感谢被告人彭柯在其组织拆除房屋过程中,多次到现场维护安全秩序和做群众解释疏导工作,送给被告人彭柯现金3000元。
7.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彭柯帮助牌坊村的残疾人黄某某加选房面积并伪造签订协议时间,黄某某为感谢被告人彭柯的关照,送给被告人彭柯现金3000元。
8.2015年的一天,郭某乙为了免除超面积选房费用,找到被告人彭柯帮忙,并送给被告人彭柯现金2000元。
9.2016年初,杨某庚为了将已拆迁安置的步梯房换成电梯房,并送给被告人彭柯现金10000元。
10.2016年3月,张某辛为了将房屋顶楼层高不足2.2米部分纳入还房安置面积,找到被告人彭柯帮忙,并通送给被告人彭柯现金5000元。在被告人彭柯的帮助下,2016年4月张某某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将楼顶面积纳入了选房面积。
11.2016年10月初,秦某寅为了将违章建筑纳入还房安置面积,通过包某某找到被告人彭柯帮忙。被告人彭柯同意后,秦某寅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后秦某寅送给被告人彭柯现金20000元。2018年4、5月被告人彭柯将其收受的20000元退还给秦某寅。
12.2017年上半年,胡某某为了将秦某卯违章建筑纳入还房安置面积,并从中获利,找到被告人彭柯帮忙。后在被告人彭柯的帮助下,拆迁办将秦某卯500余平方米的违章建筑纳入还房安置面积,并将系胡某某的母亲纳入还房安置对象,2017年4月由邻水经开区管委会与秦某卯的父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胡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彭柯的关照,送给被告人彭柯现金20000元。
2018年3月,胡某某为了把朱某己的安置房用于抵扣朱某己欠自己的借款,找到被告人彭柯帮忙,并送给被告人彭柯现金20000元。后在被告人彭柯的帮助下,拆迁办将朱某己的一套安置房安置签给胡某某的妻子。
2018年4、5月被告人彭柯将其收受的40000元退还给胡某某。
13.2017年上半年,许某午为了选房105平方米的电梯房,通过许某某找到被告人彭柯帮忙。被告人彭柯同意后,在其帮助下,拆迁办与许某午的儿媳妇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2017年6月的一天,许某午通过许某某转交的方式,送给被告人彭柯现金5000元。
14.2017年底的一天,雷某丁为了让被告人彭柯在对其鱼塘及生产便道补偿问题中给予关照,送给被告人彭柯现金5000元,被告人彭柯答应帮忙,但尚未进行补偿。
15.秦某癸(经开区部分旧房拆迁工程承包人)为了感谢被告人彭柯在拆除工作中的支持、关照,并继续搞好关系,方便旧房拆除工作。在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送给被告人彭柯现金2000元;在2018年春节前,又分别两次送给被告人彭柯现金2000元、5000元。
16.2014年底,秦某辰为了将其岳父家室内设施进行清点,找到被告人彭柯帮忙,给被告人彭柯送了现金30000元。后被告人彭柯安排清点,并由拆迁办与秦某辰的岳父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
17.2016年下半年,吴某辛通过余某戊找到吴某巳等人帮忙,将吴某辛家已被拆迁安置赔偿门市面积以退回安置款后选房的方式重新安置。吴某辛为感谢吴某巳等人的关照,通过余某戊转交的方式,送给吴某巳现金30000元。后吴某巳分给被告人彭柯现金10000元。
四、被告人罗伟、彭柯滥用职权:
2015年,经开区开展“双违”建筑拆除工作,时任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征地拆迁工作的秦某巳,希望秦某甲作为村干部带头拆除个人修建的“双违”建筑(丈量面积为232.2平方米)。秦某甲表示带头拆除可以,但是经开区以后征地拆迁时,拆除的面积也得纳入选房,秦某巳表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答应了秦某甲的要求)。秦某甲将“双违”建筑拆除后,经开区按照150元/平方米的价格,通过转账支付的方式,发给秦某甲34830元补助。
2017年年初,秦某甲到经开区拆迁办咨询房屋拆迁签协议的事情,找到被告人彭柯计算自家房屋面积,算上已拆除“双违”建筑面积232.2平方米大概有1050平方米。后秦某甲找到秦某巳要求将其在被告人彭柯的建议下,找到被告人罗伟提出将其已拆除的“双违”建筑面积按照之前承诺的纳入选房面积。秦某巳将被告人罗伟叫到办公室后,说明了情况,被告人罗伟默许同意。后被告人彭柯在被告人罗伟的安排下,与秦某甲确定按照10套房屋签协议(默认为105平方米/套)。2017年3月,经开区管委会分别与秦某甲、秦某甲儿子、秦某甲女儿、秦某甲妻子签订了《邻水县建设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世行(469)号、世行(470)号、世行(471)号、世行(472)号),秦某甲家因违章被拆除的房屋面积约232.2平方米全部纳入还房安置合法面积,共造成国家损失约443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1639000元(实得624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柯作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299000元(实得274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伟、彭柯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违规处理公务,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约4439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伟、彭柯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
2019年1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邻水县看守所。
2.证据材料卷二十八册,起诉书十三份,换押证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