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检三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罗伟,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天津市红桥区,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路**里**,现住天津市红桥区**层**。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伟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单位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20年2月20日至3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罗伟非法获取他人身份证、电话卡后,多次冒用李某甲、田某某、李某乙三人身份,向发卡银行提供虚假信息申请信用卡,共骗领信用卡11张。得逞后,被告人罗伟激活所骗领的信用卡并使用,恶意透支本金数额共计人民币428476.03元。具体如下:
被告人罗伟冒用李某甲的身份,分别于2018年9月1日骗领广发银行信用卡一张,并陆续透支本金95383.74元;于2018年8月20日骗领上海银行信用卡一张,并陆续透支本金12781元;于2018年6月11日骗领中信银行信用卡一张,并陆续透支本金24999元;于2018年7月17日骗领交通银行信用卡一张,并陆续透支本金45000元;于2018年8月16日骗领平安银行信用卡一张,并陆续透支本金10800元;2018年6月16日骗领光大银行信用卡一张,并陆续透支本金23997.8元。
被告人罗伟冒用田某某的身份,分别于2018年12月18日骗领广发银行信用卡一张,并陆续透支本金99517.49元;于2018年12月10日骗领中信银行信用卡一张,并陆续透支本金59999元;于2018年12月21日骗领交通银行信用卡一张(同时骗领储蓄卡一张),并陆续透支本金23999元;于2018年12月9日骗领光大银行信用卡一张,并陆续透支本金21999元。
被告人罗伟冒用李某乙的身份,于2018年5月10日骗领盛京银行信用卡一张,并陆续透支本金10000元。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罗伟在本市河北区民权门地铁站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罗伟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表、消费记录、身份证照片、信用卡消费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代理人张某、杨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罗伟的供述和辩解;
5.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6.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并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柳晨飞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罗伟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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