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芷检刑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罗伟华(曾用名罗彪),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81993********,侗族,小学肄业文化,务农,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芷江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2014年1月24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2014年5月30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2016年8月8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1月22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19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伟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7日退回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25日、10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罗伟华在芷江侗族自治县多次以砸车窗玻璃的方式盗取车内财物,所盗财物均挥霍一空。被告人罗伟华盗窃现金人民币共计3100元、盗窃财物经认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5205元,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罗伟华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和平花园2栋1单元楼下一辆哈弗H6车的车窗后玻璃砸毁(维修费为人民币1230元),盗走车内一挎包,其未发现包内有财物遂将该包丢弃。
2.2019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罗伟华窜至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英雄广场附近,发现被害人杨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哈弗车未锁车门,将车内的5包白沙(和天下)正品香烟、1条黄芙蓉王正品香烟和现金人民币2500元盗走。经芷江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715元。
3.2019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罗伟华将被害人冯某某放在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建行巷子二建宿舍小区2栋楼下一辆白色马自达SUV车的车窗后玻璃砸毁(维修费为人民币2680元),盗走车内4包和天下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400元)。
4.2019年12月10日凌晨,被告人罗伟华将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东景雅苑小区8栋楼下一辆白色讴歌SUV车的车窗后玻璃砸毁,盗走车内4条芙蓉王(匠心手作)正品香烟、3条白沙(和天下)正品香烟。经芷江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所盗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5850元。
5.2019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罗伟华将被害人李某丙停放在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景顺园小区5栋楼下的奥迪Q7车的车窗玻璃砸毁,但未盗窃到财物。
6.2019年12月19日凌晨,被告人罗伟华窜至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开发区君悦宾馆对面被害人罗某某所经营的南杂店门口,将该店卷闸门撬坏(维修费为人民币350元),进入店内盗走芙蓉王(硬)正品香烟4条、芙蓉王(硬红带细支)正品香烟3条、芙蓉王(硬新版)正品香烟4条、芙蓉王(硬细支)正品香烟3条、芙蓉王(硬闪带75mm)正品香烟1条、芙蓉王(领航)正品香烟2条、芙蓉王(硬红)正品香烟2条、苁蓉(祥和)正品香烟3条、白沙(天天向上)正品香烟条5条、白沙(红运当头)正品香烟2条、白沙(硬细支和气生财)正品香烟3条、白沙(硬和气生财)2条、白沙(和天下)正品香烟1条、真龙(凌云)正品香烟3条、南京(炫赫门)正品香烟2条、牡丹(软)正品香烟1条、牡丹(软蓝)正品香烟1条、黄金叶(百年浓香)正品香烟2条、玉溪(软)正品香烟1条、中华(硬)正品香烟2条、中华(软)正品香烟2条、贵烟(细支行者)正品香烟2条、白沙(新精品)正品香烟4条。经芷江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所盗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15390元。
7.2019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罗伟华将被害人杨某乙停放在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祥盛酒店背后小区停车场的红色哈弗H6小车的车窗玻璃砸毁(维修费为人民币320元),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200元及银行卡。
8.2020年2月29日凌晨,被告人罗伟华将被害人贾某某停放在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和平路芷秀园小区的黑色哈弗SUV小车的车窗后玻璃砸毁(维修费为人民币1080元),但未盗得财物。
9.2020年2月29日凌晨,被告人罗伟华窜至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三里坪村一组11号被害人李某乙家门口,将李某乙的门锁撬坏(维修费为人民币350元),进入李某乙家中盗走3条白沙(和天下)正品香烟,经芷江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所盗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2850元。
10.2020年2月29日凌晨,被告人罗伟华窜至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名城佳园被害人毛某某经营的毛氏南杂店门口,将该店卷闸门撬坏(维修费为人民币580元),进入该店内寻找财物,因被人发现而逃离现场。
11.2020年2月29日凌晨,被告人罗伟华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开发区36栋楼下的白色奔驰SUV 小车的车窗右后侧玻璃砸毁(维修费为人民币3200元),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杨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罗伟华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伟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伟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伟华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罗伟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罗伟华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理源
检察官助理:杨宗佳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罗伟华现羁押于芷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公安卷4册,检察卷1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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