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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俄木牛盗窃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867号

被告人罗俄木牛,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321992********,彝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乡**村**号。2012年5月17日、2012年6月26日、2013年6月8日、2013年7月29日、2013年9月6日均因盗窃被东莞市公安局分别处以行政拘留。2014年7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2017年10月4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俄木牛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2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6日2时30分许,被告人罗俄木牛去到本市清溪镇渔梁围村**仪表厂,后翻墙爬进**仪表厂的A栋和B栋宿舍实施盗窃,其中在A栋305宿舍盗窃了被害人薛某某的一部VIVO牌Y93型手机(价值909元)、何某某的一部小米牌mi8lite型手机(价值1299元)、于某某的一部OPPO牌R7S型手机(价值506元)、邱某某的一部OPPO牌A7型手机(价值约909.3)、肖某某一部iPhone7手机(价值约3569.3元);在B栋宿舍303房盗窃被害人李某某一部华为荣耀牌5A型手机(价值418元),在B栋宿舍308房盗窃被害人符某某一部OPPO牌A5型手机(价值999元)、马某某一部小米牌MAX2型手机(价值约600元)。得手后罗俄木牛即逃离现场,后将盗窃的手机销赃,得赃款约2000元。破案后,被盗的1部小米牌mi8lite型手机、1部VIVO牌Y93型、1部华为荣耀牌5A型手机、1部OPPO牌A5型手机、1部OPPO牌R7S型均已起回,已发还何某某、薛某某、李某某、符某某;其余的被盗手机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罗某某等证人证言,何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罗俄木牛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俄木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俄木牛无视国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罗俄木牛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俄木牛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罗俄木牛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上一年九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蓉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罗俄木牛现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侦查卷宗贰册及检察卷宗壹册。

5.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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