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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俊贤、颜海华等三人污染环境案)_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Z158号

    被告人罗俊贤,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87********,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里**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颜海华,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61967********,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人,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镇**路**号**栋**,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0197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人,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镇**厂宿舍**幢**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俊贤、颜海华、梁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中旬,罗俊贤经黄某甲(未到案)介绍认识梁某某,通过梁某某在连州寻找倾倒沥青废料的场地,后梁某某找到**山庄工作人员颜海华,确定将连州市**山庄作为罗俊贤倾倒沥青废料的场地。

    2019年6月26日,罗俊贤通过“货车帮”网络平台发布花都到连州运输沥青的货运订单,每吨运费80元,黄某乙在“货车帮”网络平台见到货运信息后与李某一起联系司机将“沥青”从广州市花都区运往连州**山庄。

     2019年6月27日至29日,罗俊贤通过黄某乙、李某联系了14辆自卸挂车先后到广州市花都区**镇**岗**号一个仓库装载了约454.4吨沥青废料运输到连州市**山庄。

    在装载过程中,罗俊贤在装车现场提供塑料纸给货车司机垫货车车厢并指挥货车司机装沥青废料上车,沥青废料装好车后,罗俊贤通过微信将自卸挂车的车牌号码和司机的联系方式发给颜海华,方便颜海华安排车辆开进**山庄并将沥青废料倾倒在**山庄,运输司机会直接与颜海华取得联系。

    2019年6月28日,因在**山庄内因货车倾倒的“沥青”已经堆满,罗俊贤在微信转账1100元让梁某某聘请钩机将连州市**山庄的“沥青”勾成一堆,梁某某以700元的价格聘请钩机。2019年6月29日,因在**山庄内因货车倾倒的“沥青”已经堆满,罗俊贤在微信转账3000元让颜海华聘请钩机将连州市**山庄的“沥青”清理至地势较高的空地上。

    2019年6月27日至6月29日期间,14辆自卸挂车装载沥青废料到达连州市**山庄后,在无使用任何保护措施情况下直接倾倒在**山庄内的土地上,经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市分局委托广东省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于2019年11月25日出具环境监测报告,**镇**村原**山庄内的非法处置的物质属于危险废物。

    被告人颜海华、罗俊贤、梁某某三人均同意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罗俊贤、颜海华、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俊贤、颜海华、梁某某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454.4吨,严重污染环境,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上述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海华主动投案自首,并能如实供述了自首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俊贤、梁某某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颜海华、罗俊贤、梁某某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

检察官:唐丽琼

检察官助理:李旭东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罗俊贤、颜海华、梁某某现羁押于连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0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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