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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元森、庄林标运输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9〕267号

被告人罗元森,男,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7日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庄林标,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房。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7日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8月13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9年8月2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元森、庄林标多次受同案人林金河(另案处理)的指使,从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驾车到广州市购买毒品并运回饶平县。2019年5月15日下午,同案人林金河在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将用于购买毒品的现金用纸箱装好放在被告人庄林标驾驶的车辆上,让被告人庄林标驾车搭载被告人罗元森一起来到广州市向同案人李俊(另案处理)购买毒品。被告人罗元森、庄林标到达广州市后,根据同案人林金河提供的手机号码与同案人李俊取得联系,双方在广州市白云区华南快速路嘉禾出口附近见面,随后进行毒品交易。毒品交易完成后,被告人庄林标驾车搭载被告人罗元森和毒品一起返回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行驶至广州市白云区华南快速路永泰收费站入口处时被民警截停。民警现场从被告人庄林标驾驶的车辆上缴获毒品海洛因三块(经称量和检验,共净重1054.6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分别为66.6%、、74.1%、70.2%),并将被告人罗元森、庄林标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查获的毒品、手机等物证;

2.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3. 同案人李俊的证言;

4. 被告人罗元森和庄林标的供述和辩解;

5. 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 现场勘查、搜查等笔录; 

7. 现场录像等视听资料、手机检查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元森、庄林标无视国家法律,运输毒品海洛因,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彦操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罗元森、庄林标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共5册、光碟18张。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4.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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