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199号
被告人罗先清,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9月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3月7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先清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被害人马某乙经营的湖南**有限公司在隆回县**镇**村承包**火车站的碎石、河沙供应工程。被告人罗先清多次采取阻工、拦车的方式,强行要求承包湖南**有限公司的碎石运输工程。2015年12月10日,被害人马某乙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与罗先清签订了一份从新邵县**碎石场运送碎石到隆回县**村**路工地,运输价格为39.7元/吨的碎石运输合同。同日,被告人罗先清与运输司机曹某某签订一份从新邵县**碎石场运送碎石到隆回县**村**路工地,运输价格为36元/吨的碎石运输合同。2016年1月到2016年7月间,被告人罗先清从新邵县金大地碎石场运送碎石到隆回县**村**路工地共计25590吨,非法获利9万余元。2016年7月到2017年8月间,被告人罗先清强迫马某乙接受从隆回**碎石场运送碎石到隆回县**村**路工地400000余吨,非法获利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中标成交通知书、罗先清在马某乙公司领取工资、运费的收据、运费明细表、微信转账记录、运输承包协议、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2.证人曹某某、莫某某、范某某、廖某某、马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张某某、罗某戊、罗某己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罗先清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先清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运输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先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剑锋、肖雨其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罗先清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曹某某、莫某某、范某某、廖某某、马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张某某、罗某戊、罗某己;
4.被害人名单:马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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