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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光义盗窃案)_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奉检刑诉〔2020〕1865号 

被告人罗光义,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01992********,布依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5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本案于2020年9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光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罗光义至本区尚田街道后潭村4弄1号,通过爬落水管、溜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吕某某经营的东兴超市内,盗得超市柜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1581元以及柜子内的黄金叶天香细支香烟7包、利群西子阳光细支香烟1条,经鉴定,上述实物价值人民币602元。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罗光义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罗光义的亲友向被害人吕某某退赔人民币3000元,罗光义取得了吕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收条、刑事判决书等;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光义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光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光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光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光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波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罗光义现被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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