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一部刑诉〔2021〕Z13号
被告人罗光银,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7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光银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光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光银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刑满释放后,就在叙永城区一直待业,因没有经济收入,也无固定职业,遂产生了盗窃方的念头。2020年11月12日1时许,被告人罗光银趁叙永县中医院大门保安睡觉之际,偷偷窜入住院部五楼,在住院部五楼十号病房内看见病人黄某某在休息,手机在枕头上充电,便悄悄将被害人黄某某手机盗走。醒来的黄某某发现手机不在立即请住院部护士报警。被告人罗光银逃至叙永县中医院大门处被医院保安抓获,后被移交叙永县公安局。经叙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光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光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光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罗光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罗光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罗光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柳红梅
书 记 员:陈忠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罗光银现羁押于叙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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