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古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罗兴云,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犍为县人,住犍为县**镇**村**组**号。2010年10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5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古蔺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古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古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古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兴云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5日10时17分许,被告人罗兴云和陈某某一起到**镇**河畔**期**栋**单元**宾馆,罗兴云用自己身份证、陈某某出房费,登记了该宾馆813房间准备入住。当日11时许,陈某某出该宾馆813房间后,在该宾馆外电话向古蔺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举报,古蔺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联合古蔺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在该宾馆813号房间内将罗兴云抓获,当场从罗兴云身上搜出注射器一支,从该宾馆813房间床头柜内查获黑色塑料袋包装的红色粉末毒品疑似物两包,其中一包用白色塑料袋包裹、一包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经称量,两包红色粉末毒品疑似物净重共计103.87克。经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两包红色粉末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包装红色粉末的白色透明塑料袋上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罗兴云的DNA成分;在送检的包装红色粉末的黑色塑料袋上未检出人DNA。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兴云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八条,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兴云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太雄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罗兴云现押于古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监控视频和讯问光碟八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罗兴云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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