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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兴华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罗兴华,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马关县,身份证号码:5326251987********,小学文化,布依族,农民,住玉林市**区**街道**村**塘**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3月9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10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兴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罗兴华去到北流市**镇**美容店(现更名为**大排档),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店铺门口的一辆米白色**牌二轮电动车盗走,之后将该电动车以370元的价格出卖给玉林城区一绰号叫“唠某某”的男子,所得赃款用于个人吸毒和赌博。经北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电动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2200元。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罗兴华在北流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向办案民警主动供述盗窃电动车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兴华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北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兴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兴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兴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罗兴华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罗兴华在强戒期间主动供述盗窃电动车的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扬生

检察官助理:卢世义

2020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罗兴华羁押于北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案卷材料扫描件光盘一张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五份随文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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