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罗兴宝,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88********,苗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墟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兴文,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89********,苗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墟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小龙,男,2000年4月29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广东省五华县**镇**村岭角。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舒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89********,苗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声驹,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81199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广东省阳春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兴武,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89********,苗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墟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洹,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88********,苗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利平,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01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街道新区**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温远博,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广东省五华县**镇**村中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毅,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200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勇,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2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伍伟煜,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街道**路**号**栋**单元**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兴宝、罗兴文、曾小龙、罗兴武、舒成、秦声驹、方洹、王利平、温远博、何勇、邓毅、伍伟煜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分别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南安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3日、2020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邓毅、何勇、伍伟煜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为实施诈骗,被告人罗兴宝租下广东省惠州市***********作为工作场所,购买了一批电脑、手机及手机卡,通过网络购买了一批炒股股民的手机号码,以公司招聘形式陆续雇请被告人罗兴文、罗兴武、曾小龙、舒成、秦声驹、温远博、王利平、方洹到租房内参与实施诈骗。
被告人罗兴宝指使被告人罗兴文、曾小龙、罗兴武、舒成、秦声驹、温远博、王利平、方洹等人冒充美女或男性股票投资者,通过微信添加炒股股民为好友,再拉入由被告人罗兴宝等人建立的股票微信群内,由被告人罗兴文、曾小龙在微信群内以“海生看市”老师的名义发布股票行情和股票资讯,其他被告人当托在微信群内聊天和发送盈利截图配合老师,营造一种跟着老师炒股就能赚钱的假象。之后引导股民到专门的直播间,由“王某某”(另案处理)扮演的老师通过直播视频为股民讲解股票和虚拟货币的投资,其他被告人也在直播间内当托配合老师的讲解。被告人罗兴宝等人借此让股民逐渐相信投资虚拟货币可以盈利。
2019年8月份,被告人罗兴宝又安排被告人舒成、秦声驹担任“汇丽德客服专员”,专门负责引导股民下载MT4APP(又称汇丽德平台)投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让股民充值到汇丽德网站上事先设置的银行账户内。2019年8月2日至8月16日期间,被告人罗兴宝等人通过后台操控汇丽德平台,制造亏本现象,进而骗取17名被害人的投资共计人民币1238.48403万元。诈骗得逞后,被告人罗兴宝将所有作案工具毁弃。
2019年8月底,被告人罗兴宝又租下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作为工作场所,重新购买电脑、手机、手机卡、上网设备等作案工具,继续组织之前的被告人罗兴文、罗兴武、曾小龙、舒成、秦声驹、温远博、王利平、方洹等8人,又另外招聘被告人何勇、邓毅、伍伟煜等人参与诈骗。被告人罗兴宝让被告人罗兴武、曾小龙、舒成、秦声驹、温远博、王利平、方洹、何勇、邓毅、伍伟煜等人使用电脑机器人软件拨打炒股股民的手机号码,自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9月24日期间,共拨打电话11****个,后继续使用微信添加好友方式将股民拉入微信群,继续由被告人罗兴文、曾小龙充当“老师”,其他被告人当托在微信群内配合老师,使股民相信老师的投资眼光。
被告人罗兴宝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以投资虚拟货币名义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逐步形成以被告人罗兴宝为首的诈骗犯罪集团。
经查,上述诈骗犯罪集团共骗取下列被害人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1.2019年8月2日至2019年8月16日,被害人赵某某被骗取人民币22万元。
2.2019年8月3日至2019年8月15日,被害人邵某某被骗取人民币990万元,期间被害人邵某某从汇丽德平台提现人民币13万元。
3.2019年8月5日,被害人姜某某被骗取人民币14万元,期间被害人姜某某从汇丽德平台提现人民币3542.5元。
4.2019年8月5日至2019年8月7日,被害人吕某某被骗取人民币8.6万元,期间被害人吕某某从汇丽德平台提现人民币28303元。
5.2019年8月5日至2019年8月8日,被害人陈某甲被骗取人民币5万元。案发后已追还人民币5万元。
6.2019年8月5日至2019年8月8日,被害人梁某某被骗取人民币27.45万元,期间被害人梁某某从汇丽德平台提现人民币2910.44元。案发后已追还人民币271589.56元。
7.2019年8月5日至2019年8月9日,被害人王某甲被骗取人民币7万元。
8.2019年8月5日至2019年8月10日,被害人曹某某被骗取人民币15万元,期间被害人曹某某从汇丽德平台提现人民币68282.76元。
9.2019年8月5日至2019年8月12日,被害人叶某某被骗取人民币43.2万元。
10.2019年8月5日至2019年8月13日,被害人宋某某被骗取人民币24.3万元,期间被害人宋某某从汇丽德平台提现人民币1.3万元。
11.2019年8月6日至2019年8月15日,被害人谢某某被骗取人民币17.1万元,期间被害人谢某某从汇丽德平台提现人民币715元。案发后已追还17.1万元。
12.2019年8月8日至2019年8月14日,被害人陈某乙在南安市**镇**村被骗取人民币14.1万元。
13.2019年8月9日,被害人刘某某被骗取人民币10万元。
14.2019年8月9日,被害人王某乙被骗取人民币1万元,期间被害人王某乙从汇丽德平台提现人民币1856元。案发后已追还人民币8144元。
15.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8月13日,被害人王某丙被骗取人民币14万元。
16.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8月14日,被害人史某某被骗取人民币10.72万元。案发后已追还人民币10.72万元。
17.2019年8月14日至2019年8月16日,被害人任某某被骗取人民币40.2万元,期间被害人任某某从汇丽德平台提现人民币3250元。
2019年10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罗兴宝在广东省惠州市**********被南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日15时许,被告人罗兴文、罗兴武、曾小龙、方洹、秦声驹、温远博、王利平、伍伟煜、邓毅、何勇在广东省惠州市**************被南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当场扣押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2020年1月8日18时许,被告人舒成在广东省河源市***********被南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被告人邓毅、何勇、伍伟煜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照片、银行交易明细、微信统计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邵某某、陈某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兴宝、罗兴文、曾小龙、罗兴武、舒成、秦声驹、方洹、王利平、温远博、何勇、邓毅、伍伟煜和涉案人员李某、赖某某、阮某某、黎某某、李某甲、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电子数据:微信截图、电子勘查笔录、转账截图及流水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毅、何勇、伍伟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兴宝、罗兴文、曾小龙、舒成、秦声驹、罗兴武、方洹、王利平、温远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又拨打诈骗电话5000人次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毅、何勇、伍伟煜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拨打诈骗电话5000人次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毅、何勇、伍伟煜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毅、何勇、伍伟煜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兴宝伙同他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罗兴文、曾小龙为犯罪集团的管理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舒成、秦声驹、罗兴武、方洹、王利平、温远博、邓毅、何勇、伍伟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霞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罗兴宝、罗兴文、曾小龙、舒成、秦声驹、罗兴武、方洹、王利平、温远博、邓毅、何勇、伍伟煜现均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光盘七十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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