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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兴美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罗兴美(绰号罗大妈、罗大姐、罗姐),女, 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街道**路**号附**号**,住重庆市长寿区**街道**街**号。因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兴美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罗兴美为获取非法利益,接受魏某某(已判刑)的邀约,参与魏某某、钟某某(已判刑)等人在重庆市涪陵区火车北站附近、涪陵区马鞍街道倪峰村、涪陵区恒大高速出口附近等地以打“八搭二”方式开设的流动赌场坐门,罗兴美又邀约张某某等人以“飞蛾”形式在赌场参赌,每场抽头渔利不低于4.6万元,并从渔利中抽取1.6万元用于支付给魏某某及赌场放哨等人员,余下渔利由各门主按“庄门”、“千门”、“顺门”、“尾门”四个方位均分。罗兴美共计参与坐门46次,参与抽头渔利200万余元,分得渔利18万余元。

公安民警于2019年12月8日抓获被告人罗兴美,罗兴美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清单、银行明细、赌博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罗兴美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辨认、电子证物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兴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兴美伙同魏某某、钟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专门用于赌博活动,并提供赌博用具聚集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兴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罗兴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罗兴美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罗兴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罗兴美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以上二年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咏梅

检察官助理:谭艳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罗兴美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长寿区**街道**路**号附**号**,联系电话1703987****、15123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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