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罗兴贵,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身份证号5322311976********,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寻甸县,住昆明市寻甸县**镇**街村委**街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20年6月10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寻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寻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兴贵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兴贵与被害人刘某某2019年10月份左右认识,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后,二人共同居住在刘巧玲位于寻甸县**街道**小区**栋**号家中。2020年6月9日早,刘某某与罗兴贵在罗兴贵开的药店吃饭时两人发生争吵,刘某某离开药店去打麻将,当天二人一起吃完晚饭后再次回到药店,刘某某先离开到其哥哥刘彭基刘某某家,罗兴贵来到刘某某家中给刘某某打电话被刘彭基刘某某接到,刘彭基刘某某在电话里对罗兴贵进行辱骂和言语威胁,罗兴贵就在刘某某家收拾东西准备离开,罗兴贵担心刘某基对自己不利,同时也想着自己对刘某某这么好刘某某这样对自己太没意思,自己不想活了,刘某某也别想活,遂将刘某某家里的两把菜刀装进自己随身携带的一个挎包里,收拾完东西后罗兴贵开车到农行小区停车场,停车后罗兴贵带着挎包步行返回刘某某家,到刘某某家隔壁的拐角处看到刘某某与其侄儿子刘佩尧刘某某一起走过来。后罗兴贵与刘某某两人在刘某某家门口交谈时再次发生争执,刘某某打电话报警,罗兴贵见状后十分气愤,心想将刘某某砍死,砍死之后自己也不活了,随即从挎包内拿出一把菜刀朝刘某某砍去,在一旁的刘佩尧刘某某听到刘某某说自己被打后上前准备拉开罗兴贵,被罗兴贵持刀误伤左手小手臂,刘佩尧刘某某立即跑走到仁德派出所报警。罗兴贵再次使用菜刀砍向刘某某脖子、左手部位,并用脚将刘某某踢倒在地,并对刘某某说:“这就是报应”。后罗兴贵将砍人的那把菜刀丢在刘某某身旁,捡起挎包,走出十多米之后将挎包内的另一把菜刀丢在地上,此时刘某某还能说话,并目睹罗兴贵丢弃两把菜刀的过程,罗兴贵离开现场后到农行小区停车场开车逃离。经寻甸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左侧顶骨骨折、右耳裂伤、左侧尺骨鹰嘴开放性骨折、左侧肱骨内髁开放性骨折、左侧尺神经损伤、左肘关节囊损伤、左肘关节侧副韧带损伤、左侧桡骨骨折、多发皮肤裂伤,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刘佩尧刘某某左尺骨中段骨折,左前臂皮肤裂伤(刀砍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送检的现场提取可疑血迹1、现场提取可疑血迹2、现场提取可疑血迹3、罗兴贵左前臂可疑血迹擦拭物、罗兴贵左裤筒可疑血迹提取物中检出人血,上述检材及现场提取黑色塑料碎片表面粘取物中检出人DNA,与刘某某的口腔拭子在D3S1358等23个基因座因型相同,其似然比为1.14×1029;送检的现场提取菜刀2,刀刃擦拭物中检出人血,上述检材及该菜刀刀柄表面粘取物中检出人DNA,与刘某某的口腔拭子在D3S1358等23个基因座因型相同,其似然比为1.14×1029。
被告人罗兴贵从寻甸北方向往功山方向驾车逃离,在逃离的过程中想要轻生,后在亲属劝说下,罗兴贵拨打电话给仁德派出所民警投案自首,仁德派出所民警告知其在功山收费站等候,随后民警将其带回调查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兴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兴贵持凶器砍杀被害人刘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重伤二级,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中止)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兴贵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罗兴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蕊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罗兴贵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壹册,电子卷宗光盘贰张、讯问、辨认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壹张、出警视频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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