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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兵、王艳川盗窃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1176号 

  被告人罗兵,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111983********,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被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艳川,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61979********,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5月30日被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21日被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7日被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六千元。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兵、王艳川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兵、王艳川共谋盗窃后,从内江市到安岳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胡某某家,被告人罗兵用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将被害人胡某某家的门打开后发现胡某某家亮着灯,遂商议将门半掩不锁继续寻找其他作案目标。当日凌晨2 时许,二被告人未找到其他作案目标又返回并直接进入胡某某家中,将胡某某放于卧室门口凳子上的二个装有现金1400元的挎包盗走时被胡某某发现,被告人罗兵、王艳川迅速离开现场乘车返回内江,被盗现金支付人民币300元车费后二人平分。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罗兵于2020年8月22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王艳川于2020年9月2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民警从嘉州监狱押解回安岳县看守所羁押。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何某某、袁某某等证人证言;3.胡某某的陈述;4.罗兵、王艳川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6.鉴定文书;7.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兵、王艳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兵、王艳川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罗兵、王艳川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兵、王艳川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兵、王艳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二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王艳川的本次犯罪,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的漏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二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瑜聪

检察官助理:李林真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罗兵、王艳川现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68页、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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